浙江省仪器仪表学会

Zhejiang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

走进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仪器仪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Zhejiang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为Z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仪器仪表及测量控制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仪器仪表和测控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委员会。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学科及行业科技创新智库。

(四)开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仪器仪表及测控技术信息。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产业振兴,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开展本领域的科技奖励活动,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需依法依规报批

(九)兴办有利于仪器仪表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器仪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四)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并依法登记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八)负责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核并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并经过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等职位,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落实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7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和社会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学会理事长是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是非中共党员的,或者因公务兼职较多、工作较忙的,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3日浙江省仪器仪表学会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